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释义】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理,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包括了防护设施、抢险装备、特种救援设备、通讯设备、检测设备、运输车辆、生活物资、医疗物资和装备等。
重点单位一般包括:(1)首脑机关、军事机关、国家新闻媒体单位、外国驻华使领馆;(2)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重点部位一般包括重要工程、重点设施、重点监测站(点)等要害部位。重要基础设施一般包括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