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武装力量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按照《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军队主要参与五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即处置军事冲突突发事件、协助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处置重大恐怖破坏事件、参加地方抢险救灾、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军队主要担负五项任务:(一)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二)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三)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四)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五)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必要时,军队可以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
预备役部队是应付突发事件,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突击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处置突发事件,主要是对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依法实施处置,包括处置叛乱事件、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械斗事件等。反恐怖,主要是反袭击、反劫持、反爆炸。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主要有森林防火灭火;遇有严重灾害时,参加抢险救灾等。
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平时担负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和维护社会秩序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