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突发事件内涵、分类、分级和分级标准的规定。
一、突发事件的内涵
突发事件的内涵包含了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一是本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二是本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
三是本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
四是本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必须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
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的分级
本法将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