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条文及释义节选(连载一)

  • 发布者:应急办录入员
  • 发布时间:2017-10-31
  • 来源:市政府应急办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预防与应急准备,必须立足于“预防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及应急演练,组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保障经费、物资储备、应急通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危险源调查、登记、评估,分析、调处和化解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基层矛盾纠纷,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监测与预警,必须遵循“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主要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分析、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与媒体管理。

应急处置与救援,应当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灾、再恢复”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程序,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结束等环节。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事后恢复与重建,应当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先重点、后一般,先紧急、后长远,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采取措施防止“灾后灾”发生和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和建设生活生产必需的公共设施;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慰、抚恤和补偿。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以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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